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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對通過驗證產品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追蹤查驗。 前項追蹤查驗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追蹤查驗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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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