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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驗證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終止農產品經營業者驗證通過資格時,應通知主管機關。 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者,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驗證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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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