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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第9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通過者,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就通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按類別發給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前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驗證場所地址。 三、產品類別及品項。 四、有效期間。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證書字號。 第一項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產品類別及品項,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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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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