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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30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使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 一、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國內經分裝驗證。 三、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經國內加工實質轉型。 依本辦法規定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或準用本辦法規定驗證之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得使用驗證機構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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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