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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7條

驗證機構受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驗證,應辦理書面審查、實地查驗、產品檢驗及驗證決定之程序,並於各階段程序完成後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但長期作物尚無產出農產品者,得就其植株採樣辦理檢驗。 驗證機構應就前項各階段程序訂定作業期限,且各階段程序作業期限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經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限期改善之期間,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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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