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第6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6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生產廠(場)地理位置資料,包括土地坐落標示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生產或製程說明。 四、維持有機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工作及品管紀錄、原料及資材庫存紀錄、產品產銷紀錄,及生產用地、設施及環境管理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如附件一。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