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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變更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變更。 二、減列驗證場區、驗證產品品項。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者,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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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