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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認證機構應就其經營之認證業務,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查核小組,對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之驗證機構實施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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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