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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及經營認證業務所為之下列紀錄,應保存五年: 一、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文件擬訂、修正及廢止之紀錄。 二、依各項評鑑程序辦理驗證機構評鑑之紀錄。 三、依評鑑結果所為認證決定之紀錄。 四、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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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