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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 第4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 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節目,避免同一個人或團體過度使用頻道時段,並不得對登記使用人為排播時之差別待遇;對於新播或首播節目,應於其登記使用之時段優先予以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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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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