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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第5條

系統經營者於公用頻道節目播送時,應自主管控其節目內容;如播送之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即自行或轉通知受託管理公用頻道者停止播送有關違失內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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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