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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消費者權益之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服務資訊揭露之影響。 二、服務品質提升之可能性。 三、促進服務互通之可能性。 四、增進訂戶多元選擇服務之可能性。 五、提供迅速且有效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六、既有訂戶權益之影響及實施訂戶權益保障計畫之合理性。 七、提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保護措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因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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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