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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變更後之營運計畫,除考量前三條事項外,另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 二、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履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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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