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 第8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考量前四條事項,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予以准駁。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案件時,得就前四條事項,視個案情形分別附加附款。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