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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考量前四條事項,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予以准駁。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案件時,得就前四條事項,視個案情形分別附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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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