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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4條

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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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