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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軍用船舶船員應考獎勵辦法 第5條

服務軍用船舶船員資歷之計算,以船舶用於軍用時為限,錨泊或修理期間 ,超過一個月者不計。 前項資歷之證明,以經航政機關簽證者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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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