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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軍用船舶船員應考獎勵辦法 第4條

服務軍用船舶乙級船員或漁船普通船員於參加航海人員考試、船舶電信人 員考試或漁船船員考試時,各科目之考試成績,照原得分數,分別依左列 規定,予以加分: 一、服務一個月以上,未滿半年者,加計百分之五。 二、服務半年以上,未滿一年半者,加計百分之十。。 三、服務一年半以上,未滿二年者,加計百分之十五。 四、服務滿二年半以上者,加計百分之二十。 各科目經加分後,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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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