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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係指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之主管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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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