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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契約之設計與研究。 二、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之作業。 三、與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結算交割之作業。 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六、本期貨交易所之內部稽核。 從事前項第二款所定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執行該業務之人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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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