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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2條

期貨交易所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期貨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格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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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