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 第23條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3條
期貨交易所依前條規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就下列事項檢附相關資料申報本會並公告之: 一、標的物之名稱與性質。 二、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面積及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 三、交易之相對人。相對人為關係人者,其相互關係。 四、前次移轉時之所有人及其移轉之價格與登記日期。 五、本次交易之對價或預定價款。 六、交付或付款之條件。 七、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 八、有經紀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 九、取得或處分之目的或用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條
看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