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 第32條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2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