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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3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期貨交易所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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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