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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非必要之交易,由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佣金占期貨交易人權益之比例。 二、當日沖銷之比例。 三、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款項是否足以支付其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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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