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者,依相關法律定之。 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