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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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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
第七十八條
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
第八條
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者,依相關法律定之。 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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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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