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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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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47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結算與交割之程序及方法。 二、結算確認、登錄與報告書。 三、結算之保證金或權利金事項。 四、到期交割之處理。 五、交割結算基金之繳存、保管及運用。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服務費事項。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緊急處理措施。 十、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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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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