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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48條

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得對結算會員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四、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前項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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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