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交易稅條例 › 第4條

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4條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代徵獎金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期貨交易稅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