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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5條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所漏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鍰。 代徵人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期貨交易清單或媒體資料,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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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