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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0條

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二、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三、期貨信託事業概況。 四、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特別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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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