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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11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1條
期貨信託基金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簡介。 二、期貨信託基金性質。 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 五、風險因素。 六、收益分配。 七、申購受益憑證。 八、買回受益憑證。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運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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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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