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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0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二、期貨信託基金未能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者,應揭露其計算淨值方式及合理性。 三、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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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