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 第4條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信託字樣。但依第三章規定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