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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但他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依第三章規定辦理。 任何人非經前項許可,不得使用期貨信託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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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