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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前條所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指下列對象: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受益人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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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