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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於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對不特定人募集者,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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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