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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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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4條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
第十三條
第一項資格者。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有關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交付受益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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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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