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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8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按期貨信託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期貨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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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