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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第13條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與委任證券商所簽訂之委任契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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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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