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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委任證券商不得以委任契約或其他任何方式與證券交易輔助人約定,由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第三條所定各款業務外之其他任何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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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