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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28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總分支機構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具備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六、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已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案件檢查表。 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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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