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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38條

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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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