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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1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二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五條第三項序文及第四項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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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