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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外國期貨商之主辦會計人員,得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理人全權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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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