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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8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人員之登記或異動,該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按月列冊彙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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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