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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9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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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