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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11條

期貨結算機構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發行無記名股票。 二、與結算、交割業務無關之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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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