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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12條

期貨結算機構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經本會許可後亦同。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百分之五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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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