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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18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營業處所備置下列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 一、結算、交割、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 二、對結算會員財務、業務查核之報告及相關文件。 前項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期貨結算機構應訂定保存期限,並申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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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