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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27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與其結算會員訂立期貨結算交割契約,並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事項。 二、期貨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取標準。 三、結算會員有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交易或終止契約。 四、結算會員於被指定代為了結他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事務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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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